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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6 浏览量: 作者:兴安盟红十字会

为规范我会日常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4.按财政部门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购和核销票据。

三、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1.所有现金收支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流水收支账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3.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出纳收取现金时,须按收款性质立即开具正式单据并将款项及时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坐收坐支”。

4.任何现金支出必须征得主要领导同意,1000元以上的须填写《支出审批单》,按相关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现金或支票;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须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

5.实行财务控制制度,建立主要领导、会计、出纳三级监督体系,大小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盖章。

6.支付救灾款必须有分配计划、采购合同、原始税务统一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付款,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7.任何采购单据均应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方可送交领导审批。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出审批单》,由出纳、会计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开出。

3.支票的购买、使用必须填写《支票使用登记表》,详细注明所有支票的金额、用途、去向。

五、档案管理

1.所有会计档案由会计负责保管。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3.对各种会计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存档保管并严格保密,如需提供会计资料时,必须由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提供,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4.所有会费、募捐及各界救灾款账目管理要做到整齐规范、清楚准确、手续完奋、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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