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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2023-06-16 浏览量: 作者:兴安盟红十字会

为加强“博爱一日捐”等捐赠资金的管理,规范捐赠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本单位无专业财务人员的,可以通过聘请专业记账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核算和复核工作。聘请财务人员和专业机构的费用,应积极申请财政经费支持。财政资金未列支的,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工作成本。

二、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捐赠资金时,倡导通过转帐方式接收。以现金方式接收捐款的,须当日送存专户,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于次日必须送存专户,不得私存私放。

三、接收捐款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记录。

四、各级红十字会要研究制定资金接收管理使用内控制度。捐款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档”或“一类一档”,捐款依法支出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支出档案,以备查验。

五、各级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是捐赠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人,对资金管理使用负主要责任。分管财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资金管理使用负具体责任。捐款使用必须坚持集体研究,按照相关程序报备审核,旗县市5000元以上、盟市2万元以上,必须由执委会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没有设立执委会或班子成员少于三人的,需书面报请会长批准。会议纪要和审批手续存档备查。

六、各级红十字会每季度需对“博爱一日捐”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七、盟红十字会有权对下级红十字会捐款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旗县市红十字会应如实提供财务票据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旗县市红十字会每年要申请同级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捐款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及时报盟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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