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红十字会
欢迎进入兴安盟红十字会官网! 今天是202144

人道  博爱  奉献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内部制度 -正文

兴安盟直机关单位困难职工社会救助工作方案(试行)

时间:2023-06-16 浏览量: 作者:兴安盟红十字会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人道救助领域的助手作用,有效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难题,规范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盟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盟本级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救助原则

救助工作严格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坚持“公平、公开、透明”,“扶危济困、精准救助”,“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盟直单位职工个人(家庭)因突发事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且本人参与“博爱一日捐”捐款的,均可申请盟红十字会一次性人道救助。

盟红十字会原则上不接收旗县市困难人员救助申请,对特困家庭的人员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旗县市红十字会实施。情况特殊的,视情况由盟红十字会酌情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职工本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申请救助,住院费用自付部分高于3万元、低于5万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自付部分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的,给予30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自付部分高于10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金。

(二)职工子女及配偶因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按职工本人自付标准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救助金。

(三)对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个人(家庭)每年只进行一次救助。下一年度申请继续救助的,需所在单位募捐救助后,方可向盟红十字会申请,救助标准不变。

(四)对于特殊情况困难职工家庭需增加救助金额的,报请盟红十字会党组研究批准后,方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四、申请程序

因突发事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凭单位介绍信可向盟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盟红十字会受理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救助。

接受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须向红十字会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手写救助申请书和单位公函;

2.遭受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以及医疗收费票据、医保报销凭证等材料;

3.职工配偶及子女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4.银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开户行、卡号。

五、审批程序

在接到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后,由部室负责人提出救助意见,救助金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主要领导报备。5000元以上的由党组会研究决定。

六、资金来源

盟本级“博爱一日捐”资金。

七、发放方式

救助金发放以现金或受助人银行账户形式发放。

八、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由盟红十字会党组会集体研究后予以实行。本方案2020年8月1日起试行,由兴安盟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困难职工社会救助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单位地址: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642室

邮政编码:137499

服务热线:0482-826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