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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红十字会捐赠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9 浏览量: 作者:兴安盟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募捐活动,接受社会捐赠。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红十字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  为规范和完善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四条  兴安盟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募捐,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物资。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一经确定捐赠及时办理捐赠手续。

第六条 接受捐赠必须建立专账,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应提供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方可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使用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

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也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数量、用途以及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盟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使用时坚持“救急”、“济困”“量入为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救助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受灾群众,为他们提供粮食、衣物、医疗等紧急救助和帮助受灾困难群众灾后恢复重建;

(二)开展送温暖活动,对城乡特困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三)开展助学活动,对困难家庭的学生进行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四)对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五)实施救灾、救助项目;

(六)参与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

(七)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

第十条  捐赠物资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执行,应符合兴安盟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救助计划,提交执委会(会务会)批准后执行。对突发性紧急灾情的救助,可由分管会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处置,之后要履行有关程序进行确认。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盟、旗县市红十字会实行分级募捐、分级管理,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捐赠物资,上级红十字会对下一级红十字会募捐物资的使用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盟、旗县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接受捐赠物资要建立登记、验收制度,实行财务、保管分账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使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和文字凭证,包括救助申请等,所有资料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凡有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使用完毕后,要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捐赠人反馈。

第十四条  盟、旗县市红十字会每年要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捐赠物资的收支情况,每年要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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